江人社发〔2016〕14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特制定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区人社(社会事务)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特殊情况,经人社(社会事务)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附件:1.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流程
2.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资料接收凭证(样式)
3.受理回执(样式)
4.江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 请表(样式)
5.实地核查表(样式)
6.送达回执(样式)
7.审批结果的公示表(样式)
8.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样式)
9.不予许可决定书(样式)
10.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样式)
11.许可决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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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