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4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户银行应协助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下同)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对未按要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在办理报建时,住建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情况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情况。对不按规定办理的,责成相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同时,必须将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的情况(资料),纳入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日常巡查,对新建、在建工地项目逐一建立检查台帐,每月至少巡查和记录一次。对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和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各级交通运输、水务、市政、代建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依照《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五、各级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水务局江门市总工会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粤人社规[2015]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