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4〕69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的《江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5日
江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用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级,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申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时,对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四条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的申报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每年度集中申报、评级一次。评定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章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开展就业登记备案和用工申报情况;
(二)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三)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划分为3A、2A、A、B、C五个等级。
评定为A级的企业,连续2年具备A级条件的,可申报2A级;连续3年或以上具备A级条件的,可申报3A级。
(一)A级。申报企业在评定年度内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按要求依时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开展就业登记备案和用工申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A级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3.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4.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5.无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
6.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7.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无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
9.用工备案和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二)B级。申报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开展就业登记备案和用工申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B级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含80%);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含80%);
3.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进行整改;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6.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但已进行整改;
7.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2宗以下(含2宗);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在2项以下(含2项)并已进行整改;
9.妥善处理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0.用工备案和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三)C级。申报企业未能具备A级或B级企业条件的,评定为C级企业。
(四)对无申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企业,一律作“无信用等级”单位处置。
第八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之后因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下降一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B级及以上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的,降为C级。
(一)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报酬,或者拖欠10名以上(含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2次或以上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在3项或以上的;
(五)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3宗或以上的;
(七)因企业的原因引起劳动纠纷而导致群体突发性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
(九)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且未在30日内补足的;或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十)在报送有关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材料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行为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条建筑、装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经营时间不到1年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进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仅做验讫(登记)处理。
对企业集团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其所属企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拟申报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
第三章组织实施及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行申报、审查初评、公开征信、分级评定和对外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 自行申报。企业在每年第1季度结束前,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rsfw.jiangmen.gov.cn),在提交《劳动(社保)年审报告》时,对照评级划分标准自行申报信用等级。
(二)审查初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企业劳动(社保)年审工作一并开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社保)年审报告》,结合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和投诉认定工作情况,对申报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初评。
(三)公开征信。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定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通过有关媒体、网站或人力资源市场向社会公示7天,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申报企业同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四)分级评定。A级及以下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定。2A级、3A级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初评意见,报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公示和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审评组,审评组根据初评意见及公开征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评,确定其信用等级。审评组邀请经信、商务、住建、社保、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联、国资委等涉企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五)对外公布。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评定结果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同时在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并经证实企业(包括该企业各类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在评定年度内存在未记录的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并足以影响其信用评级状况的,应及时对该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对取得A、B信用等级的企业,由所属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评定;对取得2A、3A信用等级的企业,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评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经重新评定后被降低信用等级的,由作出降低等级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抽查、复核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及时组织重新审核,并上报复审结果。
第四章评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信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关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
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B级及以下的企业,同时出具该企业在劳动保障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出具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证明的,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
对无信用等级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证明。
第十六条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可预约办理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对企业有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二)企业参与各类招投标的,可向所在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出具推荐函。2A级及以上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出具推荐函。
(三)2A级及以上企业优先推荐参与各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表彰活动。2A级建筑施工企业按50%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3A级建筑施工企业免予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对B、C级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实施常规劳动保障监察外,重点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帮助其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无信用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其用工行为:
(一)对企业落实用工备案制度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纳入欠薪风险重点监控对象,实行政府部门联动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企业可向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