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9号)精神,按照2010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物价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参考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对于享受国家特殊政策的垄断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二、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6%。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三、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四、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工资,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五、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发挥好工资的激励作用。企业可以依据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与企业人工成本,征询职工和工会组织意见等情况,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合理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应着力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六、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公布工资指导线意见,指导各类企业结合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健康发展。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