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0〕305号
市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及相关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补贴项目
(一)“困难企业”是指通过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符合条件的,2009年1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并已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2010年江门市区困难企业认定指南》规定的7项条件。
(三)困难企业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
二、补贴的标准
(一)困难企业申请享受补贴优惠政策,应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的类型。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期限为2010年,且企业可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实行先缴后补。
(三)享受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月320元/人,期限为2010年,且企业可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享受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可采取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开展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及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100元,且只能享受一次。
(五)已在2009年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2010年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但累计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按新标准发放。
(六)以上补贴所属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企业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市区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组成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以及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审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困难企业认定的申请受理,具体操作办法详见《2010年江门市区困难企业认定指南》。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由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国家、省的有关精神加以确定。
(二)本通知中有关补贴的执行期限由市政府批准之日至
附件:《2010年江门市区困难企业认定指南》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0年江门市区困难企业认定指南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有关规定并提出申请的企业,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享受发放补贴的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主要是2009年1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并已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申请认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生产经营;
3、至今没有裁员或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25%;
4、2009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行为;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7、2009年以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缴社保费。
(三)企业在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应同时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一项。
(四)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
二、提交资料(一式五份)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江门市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后,有关资料可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09年以来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2009年1月以来的《完税证明》;
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2009年参保证明;
5、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6、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企业提出困难企业认定前3个月的审计报告;
8、2009年劳动工资年报表以及申请当月职工签订合同情况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2009年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只需提交书面申请、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材料及上述第2项相关资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认定。
1、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受理申请时间,过期视作下月受理。
2、在蓬江、江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将需审核的资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江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认定结论。
3、在新会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将需审核的资料直接报送新会区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新会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认定结论。
4、对符合认定的困难企业出具《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会区劳动保障局代章)。
(二)告知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在当月30日前告知企业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应列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及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四)办理手续。企业凭《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办理申领补贴的有关手续,有关补贴自联席会议作出困难企业认定的下月起发放。
(五)动态管理。对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联席会议审查后作出决定。
四、咨询电话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3935233、3935235;
新会区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6665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