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7月11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对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年限问题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资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从事可办理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的工作年限是指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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