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劳社[2008]108号
【发文号】江劳社[2008]108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