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2〕1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院校:
《江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意见》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的意见,进一步调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江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化“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完善就业专项补助制度,进一步调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年度考核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包括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就业补助资金“)是我市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农村就业补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经费;
(三)农村就业补助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也可纳入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具体的补助预算,报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编报。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市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主要补助完成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市、区,有侧重地补助和扶持市直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以下简称市直各院校)安排农村户籍毕业生转移到市重点建设项目就业的工作。目标考核方案由市政府制定,工作任务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的标准,按各市、区每年实际转移到市重点建设项目就业的人数,每转移1人给予50元补助;转移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每转移1人给予25元补助。市直各院校转移农村户籍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转移到市重点建设项目就业的,每转移1人给予100元补助;转移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每转移1人给予50元补助。
第七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年下达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直各院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数,预拨50%的经费;年终完成转移任务(含超额完成)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各院校,次年按实际完成任务数结算并全额计发补助;对年终未能完成任务的,不予足额补助;对年终未能按预拨50%经费完成工作量的,在下一年度预付中扣减差额。
第八条各村委会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企业用人单位的,由各市、区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市直各院校组织本市农村户籍毕业生实现转移就业的,该毕业生所属村委会不得重复领取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农村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市、区、镇(街)、村(居),组织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以及市直各院校组织开展毕业年度内的本市农村毕业生转移到市直用人单位就业工作。各市、区及市直各院校收到市下达的农村就业补助资金,应按如下范围支配使用:
(一)用于市直各院校和各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转移就业工作,包括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招聘、宣传、资料及证册印制,以及调研和总结表彰等方面经费的支出;
(二)用于市直有关院校组织毕业年度内的本市农村毕业生转移到市重点建设项目就业的各项配套工作,包括开展教育、宣传、就业指导、组织招聘会等经费补助;
(三)用于对市本级和各市、区、市直各院校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及培训系统;
(四)用于对市本级和各市、区、市直各院校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资源库,开展跟踪调研和动态监测工作;
(五)对各市、区村委会、就业联络员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就业补助;
(六)各市、区可用于对部分贫困镇(街)、村(居),给予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具体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贫困镇(街)、村(居),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扶持补助计划,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有关原始资料的建档工作。台账要求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 建立资金检查评估制度。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年中抽查、年终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各地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骗取、套用、挪用、贪污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区对村委会、就业联络员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的补助的办法,由各市、区自行制定,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市、区对所属院校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任务指标和补助办法,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就业补助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工作中心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补助实施试行办法》(江劳社[2005]369号)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补助实施试行办法》(江劳社[2005]369号)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