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资助补贴
一、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港澳在校生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和港澳在校生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用人单位和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
(1)港澳在校生已参加“ 香港青年实习计划”或“ 澳门青年实习计划”;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计划要求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2)用人单位为“江门市港澳青年实习单位”(认定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并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补贴标准及期限:对参加实习的港澳在校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资助,资助期限最长6个月;对提供实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资助(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申请材料:(1)港澳在校生的学生证;(2)港澳在校生的有效身份证件;(3)实习协议;(4)实习期间为港澳在校生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的记录;(5)个人内地银行账户;(6)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项补贴由用人单位在实习结束后一并提出申请,给予港澳在校生的补贴发放到港澳在校生银行账户,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面试补贴
二、港澳高校毕业生面试补贴
补贴对象:港澳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2020年1月1日后到江门市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面试,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外就读;(2)毕业学年或毕业2年内;(3)取得全日制大专(含副学士和高级文凭)以上学历;(4)面试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乡医保除外)、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毕业学年内参加面试的需取得毕业证书后再提出申请);(2)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有效身份证件;(3)经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面试承诺书;(4)个人内地银行账户。
就业类补贴
三、港澳居民就业资助
补贴对象:港澳居民
申请条件:(1)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到江门市就业且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创业;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大专及以下5000元、本科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2万元的标准给予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资助。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的人才类型,额外给予1万元资助。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2)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3)劳动合同;(4)个人内地银行账户。
四、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请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有关证明;(3)出勤记录;(4)个人内地银行账户。
五、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1)2020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招用到江门市就业的港澳居民(且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2)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吸纳一名港澳居民给予5000元,同一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每人只能补助一次。
申请材料:(1)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2)劳动合同;(3)单位银行账户。
生活保障补贴
六、港澳居民住房补贴
补贴对象:港澳居民
申请条件:2020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首次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江门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2)就业者需满足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者需满足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按照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学历分别给予大专以下800元/人/月、本科生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以上2000元/人/月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1)劳动合同(就业者提供);(2)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3)租房合同;(4)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5)个人内地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补贴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请,一般上一年度的住房补贴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内提出申请,上一半年的住房补贴在下一半年内提出申请。
创业类补贴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申请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文凭),且领取毕业证5年内,
(2)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3)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毕业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3)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4)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5)“经营异常名录”信息;(6)“小微企业名录”信息;(7)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八、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申请条件:1.创业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文凭),且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每年度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毕业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3)场地租用合同及租金发票;(4)单位营业执照;(5)“经营异常名录”信息;(6)“小微企业名录”信息;(7)初创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九、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港澳项目
申请条件:港澳项目入驻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
补贴标准及期限:对于入驻的港澳项目,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减免租金后,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和港澳项目签订的入驻协议;(2) 支付租金的发票、收据或者银行流水;(3)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4) 项目负责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本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据实补贴的原则,按照年度或半年提出申请,一般上一年度的租金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上一半年的租金在下一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材料:(1)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2)招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及劳动合同;(3)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4)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5)初创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贷款对象:
1.个人借款人。借款人为重点扶持对象(如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给予重点支持。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个人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实行“捆绑性”贷款。
2.小微企业借款人。
(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贴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约2%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成功带动5人就业的,贷款额度提升至最高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十二、创业失败补偿
补贴对象:港澳居民
申请条件:(1)港澳居民在江门市首次创办企业,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经营满1年不满3年创业失败(因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原因注销营业执照的),且注销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再次领取营业执照。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总额最高5万元:(1)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经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2)根据港澳居民学历情况(以申请补贴时的学历为准)给予补贴,大专以下补贴1000元,本科补贴3000元,硕士研究生补贴5000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万元。
申请材料:(1)创业实体破产清算报告或资产负债报告等材料;(2)毕业证书;(3)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4)个人银行账户。
十三、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
补贴对象:港澳项目
申请条件:在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在江门市注册成立企业且依法申报纳税(含免税)的港澳项目。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获奖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1)获奖证书;(2)发放奖金的银行流水;(3)企业银行账户。
注解:
1、港澳在校生:含在国内外高校就读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就读的内地居民,高校为全日制大专以上。
2、港澳高校毕业生:含在国内外高校毕业的港澳籍居民和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3、港澳居民:指符合内地规定劳动年龄内的香港、澳门户籍居民,以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户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
4、港澳项目:指项目技术带头人为港澳居民或创业团队2/3以上核心人员为港澳居民。
5、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初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