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已就业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警示案例
我市参保人吴某因原工作单位经营状况不佳,于2019年9月私下入职另一工作单位,2020年1月吴某持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1年5月,合计违规领取待遇3.17万元。案发后,吴某将违规领取待遇全部退回。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案例分析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上述案件中,参保人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仍通过隐瞒事实申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行为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上述案件人员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三、启示
(一)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剩余月数将作为下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领取月数,与重新就业后参加的失业保险缴交时间合并计算。另外,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二)丧失资格要主动申请停发待遇。失业人员有下列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一)重新就业: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等途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及时联系通知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含错发多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