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提出,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
多举措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效果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旨在指导各地相关部门组织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特点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在主题教育期间,坚持实施“护薪”行动,集中限时办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面着力解决调解仲裁机构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问题。
与此同时,源头预防刻不容缓。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超常规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几年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但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对此,该负责人特别强调了《通知》主要采取的超常规措施。
首先,畅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其次,增强案件处理效果。要求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
最后,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此,《通知》要求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通知》还要求各地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