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修正案草案拟明确规定: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针对此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该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如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前,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完善易地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该修正案草案据此作出修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并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的规定。
另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本次提请审议的该修正案草案将第五项中的“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该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部分增加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