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对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任务清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请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用途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冷藏保鲜设施主要用于种植业类农产品冷藏。
二、建设重点
(一)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釆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二)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主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立项申报。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设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在9月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具体操作见附件),有疑问的可直接联系所在辖区的工作联系人(见文后)。
(二)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釆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三)及时申请验收。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检。
(四)兑付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将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附件:新农直报系统-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请操作指南(新农业经营主体)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5日
工作联系人: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覃先生,电话:3887627、15521083549
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茹先生,电话:3833224
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崔小姐,电话:3861859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林先生,电话:6618039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许先生,电话:5587235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李先生,电话:2303526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陈先生,电话:8853953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冯小姐,电话:7176910
附件:新农直报系统-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请操作指南(新农业经营主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