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
三、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相关要求
(一)严禁跨省、跨海区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休渔,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
(二)休渔期间,渔船所有人、船长要服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加强渔船消防、靠泊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
(三)钓具渔船、养殖渔船等免休渔船,以及经批准免休的涉渔乡镇自用船舶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监管,全天候开启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落实临水作业穿戴救生衣等安全措施。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责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电话:0750-3301540(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