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炏
2017年农历正月,陈某某欲砍伐自留山上的树木用于重建房屋。随后,陈某某将相关资料交给村会计,请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初,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上山砍伐马尾松110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滥伐的林木13.434立方米,上缴国库。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巫山县林业局未履行责令陈某某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遂于2018年10月9日向巫山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对陈某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2018年12月4日,巫山县林业局回复称,陈某某违法行为所损害的林木已经由巫山县林业局通过巫山县当阳乡“倒钟坪”绿化美化工程项目进行了补植,已依法履职。因此,巫山县林业局未在检察建议书规定的时间内责令陈某某补种树木。
2019年11月15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巫山县林业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陈某某补种树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2019年11月27日,被告巫山县林业局作出《关于限期补种树木的通知》,限定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落实地块开展补种树木,补种结束后书面申请我局派员进行检查验收;对自行补种有困难的,可以缴纳代为补种费用(据实核算数据为准),由我局组织代为补种”,但该通知未有效送达给陈某某本人。另查明,巫山县林业局在巫山县当阳乡“倒钟坪”的绿化项目,根据当阳乡总体布局,拟打造“倒钟坪”为乡村旅游示范点而做,于2018年4月3日启动,2018年12月20日已全面完工,该项目中并未包含陈某某等人补植或者巫山县林业局代为履行的内容。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虽因滥伐林木被判处刑罚,但并不能免除陈某某行政法上的义务。当陈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触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两者内容不相同时,可以有条件地并存且分别予以适用,这与法律责任适用理论以及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内容相匹配。被告巫山县林业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巫山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其负有责令陈某某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责,在巫山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巫山县林业局虽然在诉讼中向陈某某发出责令补种树木的通知,但通知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未完全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遂判决巫山县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责令第三人陈某某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如陈某某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履行并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
应确保责令补种行政决定完全落实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因违法行为人破坏林木资源后不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亦不履行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实践。
本案裁判后数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专门对森林法中补种树木的原则、补种地点、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期限等内容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部分内容与本案在先作出的裁判结果及理由遥相呼应,充分证明本案裁判理念先进及裁判结果科学,同时本案的审理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司法保障。
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对补种树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因无具体标准可供遵循而不履职或者履职不适当的情况,容易出现违法行为人履行补种义务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等现象。通过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就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履职进而有效实现补种树木、恢复生态环境这一行政目的作出了司法判定,确定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责令补种树木法定职责,应当在作出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时,充分考虑责令补种树木的时间、地点、气候、树种、规格、栽种方式、管护方法等综合因素,因地制宜地制作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补种方案,确保责令补种行政决定能够完全、及时、正确地得到落实,切实达到恢复林木资源、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