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三部门支持在脱贫地区设立非遗工坊
法治日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张维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非遗工坊的认定条件,并要求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
根据《通知》,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非遗工坊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具体条件可参照当地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结合非遗工坊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场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持续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通知》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吸纳其到非遗工坊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通知》要求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支持东部地区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机制,开展非遗工坊建设相关调研、交流和对口援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