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电瓶车在电梯间突然起火致婴儿烧伤的新闻,让许多家长看完心头一紧。诚然,生活中潜在的危险不在少数,尤其是对于自我保护意识、危险意识都较差的儿童们,家长们的“一不留神”,就可能让孩子被危险侵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告诉家长如何尽责监护,“护娃”健康成长。
幼童乱动扶梯夹手
监护不力家长主责
节假日期间,商场成为很多家庭消费休闲的首选,对孩子而言,乘坐商场电梯也是一种乐趣。然而,孩子们有时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就可能被电梯夹伤,甚至遭受生命危险。
2019年4月21日上午,李先生牵着孩子空空在乘坐某商场手扶电梯时,孩子的右手被扶梯夹伤。经医院诊断,空空的右手掌骨折,手背、示指背皮肤软组织缺损,手背皮肤脱套伤,伸肌腱挫伤。事后,空空及其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监控画面、李先生的陈述以及空空自然站立时与涉案扶梯底部围裙板毛刷的位置可以判断,空空在乘坐涉案扶梯的时候,右手触碰了扶梯导致被夹伤,而在此过程中,李先生作为空空的监护人没有注意到空空的不当行为,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空空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对于商场,法院认为,其作为从事商品销售经营的大型商厦和涉案扶梯的实际使用人,除按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之外,还应在电梯的周围显著位置设置或张贴安全须知和警示标识,并应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当天商场的乘梯须知录音可知,安全提示录音并未循环播放。“乘梯须知”虽然张贴在现场,但张贴位置并不便于阅读且字迹过小,商场监控摄像头的设置位置亦存在盲区,说明商场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空空的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对空空的经济损失承担20%比例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商场赔偿空空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儿童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上述案例也给家长们提个醒,在商场等场所的扶梯、直梯较危险的场所,家长们一定要注意看护好孩子。家长要将对孩子的监护做精做细,为孩子撑起远离危险伤害的保护伞。
同时,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乘梯须知等提示语应在商场醒目位置设立,并循环播放提示语音,主动做好提醒、告知工作,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
骑行滑板被车撞伤
安全隐患切莫松懈
滑板车近年来成为孩子们玩耍的新宠,在小区便道、公园林荫道上,经常会出现孩子骑行滑板车“飞”过的身影。殊不知,这小小的滑板车却潜藏着很大的危险性。
此前,在某度假酒店内,小赫骑行滑板车滑行时,与肖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赫无责。当日,小赫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车祸伤。住院期间,小赫进行了左股骨近端骨折固定架固定术治疗。出院后,小赫多次进行复查和康复治疗。
事后,小赫及其父母将肖先生、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3万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对于小赫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肖先生赔偿。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小赫各项合理损失12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这是一起因家长安全意识松懈而引发的儿童被车撞伤事件,孩子骑行滑板车外出时,家长切忌疏忽大意,应及时制止孩子在车辆来往的道路上骑行滑板车玩耍,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岁孩童小区骑行
撞倒老太赔偿11万
滑板车除可能造成孩子自身受伤外,还可能“摇身一变”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主体,家长若不能很好地履行注意看护和教育义务,家里的“淘气包”可能又会闯祸了。
此前,古老太在小区便道散步,4岁的图图骑行滑板车经过时,古老太摔倒在地。事后,经司法鉴定,古老太左下肢损伤为九级残疾,古老太将图图及其母亲诉至法院,索要赔偿19万元。
对此,图图及其母亲辩称,古老太起诉的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电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可以证明缓慢步行、年事已高的古老太与快速滑行的图图一前一后同向前行,图图外祖父王先生骑电动车追赶过来时古老太已倒地。综合事发后王先生寻找物业、在旁看护,并协助医护人员将古老太送医救治,古老太之子李先生与图图家人协商医疗费用等事实,法院认为,古老太主张被图图撞倒并致伤的事实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据此,法院判令图图及其母亲赔偿古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时应有监护人陪同,并尽可能将孩子控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在公园、小区等人流量密集的地区,快速滑行滑板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家长应当全面履行注意义务,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女童戏水被人猥亵
酒店承担补充责任
天气逐渐转热,水上游乐园成为家长们遛娃的好去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放了之”的看护模式可能会给坏人带来可乘之机。
2020年8月23日,史先生与朋友王先生相约带着女儿小睿共同前往某温泉酒店游玩。在儿童戏水区,王先生在滑梯下方出口处照看小睿。然而,让史先生与王先生都没想到的是,在孩子游玩期间,一名13岁的男孩小硕以维持秩序为名先后对多名女童进行了猥亵。
史先生得知后当场报警,后因小硕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事后,小睿及其父母将小硕及他的父母、事发酒店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7万余元。
对此,小硕及其父母表示,因疏于管理教育,对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但承担不起原告提出的赔偿。
酒店方辩称,此事件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与酒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硕对小睿实施了猥亵行为,给小睿造成身心伤害,故小硕及其法定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成立。小硕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
对于涉案酒店,法院认为,事发时小硕在儿童戏水滑梯入口处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行为,酒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明显未尽到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小硕及其父母赔偿小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酒店在小硕及其父母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在1万余元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水上乐园是夏日亲子共游的热门场所,炎炎夏日孩子戏水时穿着较少,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相关安全教育,提升孩子安全风险认知水平、性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水上乐园这种公共场所,更需要家长对孩子进行审慎有效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孩子遭受“魔爪”侵犯。此外,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家长在平时需关注他们的身心发展状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老胡点评
由于儿童身体发育和危险认知以及安全防护意识、能力等都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们给予格外的关心与照护,时时提醒与教育,并不断为其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依然时有发生,给儿童自身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伤害、带来痛苦,也令家长们备受焦虑与煎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家长在照护儿童时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当具备的审慎与小心。
另一方面,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警示不到位,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
因此,无论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还是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都应把保障儿童安全这根弦绷得更紧,增强底线思维,处处严防死守,时刻警钟长鸣,铲除一切安全隐患滋生的土壤,为儿童撑起安全大伞,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