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
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构成伤残。
因后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张某及其所在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即0.47万元;李某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张某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武汉中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武汉中院指出,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某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中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承担。
武汉中院民二庭办案法官张剑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