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工受伤,用工单位该不该担责?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企业给付被告7万余元补偿。
法院查明,2018年9月,哈尔滨某建筑集团将牡丹江市区内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辽宁某建设公司,李某作为辽宁某建设公司员工,负责在工地上进行实际施工。2019年5月,李某雇佣杨某到该工地从事瓦匠工作,两人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其间,杨某的工作由李某安排。2019年8月,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李某通过微信将其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21000元付清。
事故发生后,杨某想申请工伤鉴定补偿,于2020年9月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12月,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辽宁某建设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将杨某起诉至阳明区人民法院。
辽宁某建设公司表示,杨某是通过李某到工地工作的,工资由李某支付。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通过考勤表、工资支付原始记录以及该工程项目代发工资明细等均能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与原告辽宁某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形成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及工资支付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了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耐心地向双方释法答疑,通过积极沟通梳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在原告辽宁某建设公司否认被告杨某曾给其提供过劳务的情况下,被告杨某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与原告辽宁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