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躲避、规避送达的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张某、杨某是夫妻,因欠银行2.5万余元卡债,近日被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杨某确认收件地址。
“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可以收到。”一开始,两人称其户籍地湖南某地为接收文书的地址。因张某、杨某是夫妻,法院将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其指定的地址。然而装载文书的专递因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多次联系,两人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直接挂断。
经查,张某、杨某的联系电话均为实名登记。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告知后,二人仍无故拒接且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法院认定,张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限期4月7日缴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
法官提醒,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