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偷点钱用用,而且什么都没拿,为什么会构成抢劫罪?”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转化型抢劫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入户盗窃时使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李某,法院认定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27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当中恰巧李某返回。急于逃离现场的杨某被李某紧紧拉住衣服,便当场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李某的面部,致使李某因眼鼻刺痛、持续咳嗽而松手,被告人杨某趁机迅速逃离李某家。事发后第三天,杨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缙云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抢劫罪向缙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使用的辣椒水的主要成分为高浓度辣椒素及少量警用催泪剂,会致人产生呼吸困难、抽搐、暂时性失明、皮肤灼烧感等不适症状和功能障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感和不良生理反应,可以认定其已经具备了与使用暴力相当的威胁性,即喷射辣椒水是使用暴力的方式之一。被告人杨某以盗窃之名故意入户并实施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在室内对被害人使用“辣椒水”,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