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从医院窗户坠楼谁担责?近日,青海省互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互助县某医院扣除医药费后补偿原告吉某某1万余元,平等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0日,吉某某因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住到被告医院ICU病区。次日11时许,吉某某从二楼病房窗户坠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继续在该院ICU病区住院,共计71天,医药费用76719.49元。后经协商未果,吉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216.7元。
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接案后组织调解,吉某某认为被告ICU病房是24小时看护,家属无法进入,在治疗期间被告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应赔偿所有损失。而被告某医院认为其不知道原告属于精神障碍患者,消防部门也不允许窗户安装防护网,其无法预知原告的跳楼行为,只同意适当补偿部分医药费。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原告申请鉴定,经过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法官两次组织调解,被告医院考虑到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处境,同意平等担责,扣除原告医药费76719.49元后,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各项费用1161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和平处理了医患纠纷,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需要医院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患纠纷防范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患者也要体谅医者的不易和辛苦,尊重理解信任医方。双方遇到矛盾应及时沟通和交流,减少矛盾的激化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