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民法典对居住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居住权,是指住宅所有人为满足特定人居住需求,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居住权利。当前,居住权争议主要集中于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等案件中。例如,离婚后约定子女居住权问题、订立遗嘱协调住宅所有权与居住需求的冲突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没有居所的问题。
在一起涉离婚居住权纠纷中,陈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陈小某已经成年,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某小区住宅归陈某所有,住宅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陈某承担,同时陈某承诺,他的女儿陈小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2019年,陈某与郭某再婚,并将该住宅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一半。郭某因与陈小某发生争吵不让陈小某继续在该住宅居住,而陈小某认为自己享有居住权,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该纠纷中,陈某与王某离婚时陈小某已经成年,陈某作出的承诺并不能直接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陈小某能否取得居住权取决于其是否与陈某、郭某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为顺利实现“安居”愿望,避免类似纠纷出现,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当注意风险防范。
首先,居住权以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设立。无论以哪种方式设立,如果能够在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期限以及住宅所有权人配合办理登记的时间等信息,将能够避免今后因居住面积、居住时间、办理登记等问题形成争议。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可以为继承人设定赡养义务,继承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还可以约定适当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其次,在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时,要留意申请登记的住宅范围是否与合同或者遗嘱一致。这是因为,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有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等权利时,则非常容易形成纠纷。根据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如居住权登记住宅范围小于合同或者遗嘱设定的范围,那么在善意的第三人主张相关权利时,居住权人通常只能在登记公示的范围内享有居住权。
最后,应当留意,居住权与所有权比较而言,还存在一定的权利限制。居住权不能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所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也不能继承,居住权人逝世的,居住权消灭,继承人不能继承相关居住权利。居住权一般也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外作出一致且明确的约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