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具有显著的人民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优势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活动中,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到诉讼全过程、各环节,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可能使司法更有温度。
一是要推行纠纷线上办理,方便群众诉讼。人民群众通过诉讼维权首先关注的是诉讼成本与效率问题。通过纠纷在线办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节省诉讼当事人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首先,要建设在线诉讼专用平台,依托该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特别要推进跨域立案服务工作机制转型升级,扩大跨域诉讼服务范围,在材料收转、送达、视频调解、网上开庭等方面建立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的问题。其次,要扩大纠纷在线办理案件范围,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案件、执行案件等均纳入纠纷在线办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老年人群体适用在线诉讼,要细化说明告知事项,优化设置平台功能,降低在线诉讼难度,为老年人群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全方位司法便利。第三,要扩大纠纷在线办理事项,将立案、应诉、电子送达、证据材料提交、交换与质证、庭审、调解等事项均纳入在线办理,通过线上完成。
二是要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方便群众维权。纠纷实质性化解是诉讼当事人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首先,要提供多元解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要尽可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司法调解、督促程序、速裁、小额诉讼程序等不同解纷方式和机制,告知各种解纷方式的利弊、效力,让诉讼当事人有更多解纷方式选择权。其次,要推进诉调对接。要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等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平台互融、力量互动。第三,要强化司法引领保障。在纠纷调处中,人民法院负有引领和保障职能。一方面,要通过司法调解确立纠纷解决的范例,供其他调解组织参照;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确认维护其他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提升其他调解组织解纷权威和群众认同度。
三是要强化实体公正保护,维护社会正义。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等举措最终目的归结于实体权利的保护。首先,要树立平等保护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法官要平等对待每一个诉讼当事人,公平保护一切诉讼主体的实体权益。其次,要确保“类案同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个案裁判是否公平,最直接的评判标准就是类似案件处理是否相同。要进一步落实“类案检索”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增强司法认同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要强化执行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拓展创新执行方式,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确保生效裁判执行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