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2021〕8号
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省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依法整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可继续实行。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市县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2006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我省21个地级以上市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公告》(粤府〔2006〕59号)和《关于成立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公告》(粤府〔2006〕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