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一图读懂《江门市关于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奖励办法》
JMBG2021035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农农〔2021〕263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关于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江门市关于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 (江门)高质量农业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方案》,着力打造供 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工程,充分发挥江门作为 重要的“菜篮子”优势,推动江门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奖励10万元:
(一)2021年1月1日后通过 “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认定并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二)被认定的生产基地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
(三)经营主体在我市注册登记。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1:1分担负责,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奖励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生产基地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并拟定奖励单位名单,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实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获奖的经营主体依照 “菜篮子”产品质量体系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应严格保证“菜篮子”农产品质量,自觉接受 “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并协助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江门市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