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事业单位, 中直、 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2 日
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 促进江门农业品牌发展, 提升农业品牌知名 度, 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 有机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 县( 市、 区) 级财政分担负责, 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属各县( 市、 区) 的受奖单位, 由市级承担 50%, 县( 市、 区) 级承担 50%; 属市本级受奖的单位, 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是指由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推进委员 会统一组织评定并颁发广东省名 牌产品证书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是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 是指生产、 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 动物食用 的产品, 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农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 登记, 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 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核准, 许可使用 特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 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经专门机构认定, 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产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农业规范是指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操作规范, 通过经济的、 环境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 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
第十条 奖励标准。
( 一) 通过初评的奖励标准:
1.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 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
3.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
4.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 8万元;
6.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 每个产品一次性
奖励金额 8 万元。
( 二) 通过复评审的奖励标准:
1.对上一年度通过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复审的, 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2.对上一年度准予续展的绿色食品或绿色生产资料,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3.对上一年度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 一次性奖励 1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相关规则。
( 一) 取得广东省名 牌产品( 农业类)、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 有机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在获证次年提出奖励申请。
( 二) 同一单位新增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称号的, 按照较高的奖励标准对单位进行奖励。 已享受初评奖励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新增再获评更高奖励标准的, 可按更高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没有再获得更高奖励标准的, 不再进行奖励。
( 三) 同一单位一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通过复评审的,按照较高的奖励标准对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 经营的企、 事业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它经济组织,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 依其申请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程序如下:
( 一) 申请单位填写《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申请表》, 连同上一年获得的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 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县( 市、区) 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 二) 县( 市、 区) 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 三)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 应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 并确定奖励单位名 单, 经公示无异议后, 市级、 县级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 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 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 努力 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 和市场占有率,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 经审查、 举报、 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 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 已领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 自 事件核实之日 起, 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以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 扶持。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 确保奖励公开、 公平、 公正, 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2 日 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江门市农产品“三品一标” 认证奖励办法》( 江府办〔2016〕 4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