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你厅(局、委、部)报送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方案收悉。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5号)要求,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15个县(市、区)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试点期为批复之日至2021年12月底。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上述115个县(市、区)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对于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突出问题导向,体现系统思维,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保障,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解读好试点任务,加强工作交流,充分利用专家智库的作用,强化人才支撑。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提炼试点过程中的突出亮点,边试点边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中的好经验好模式,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审核后报送。中期评估报告、试点单位总结报告请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12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附件: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平谷区
天津市: 北辰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鹿泉区、河间市、饶阳县、任县、邯郸市峰峰矿区
山西省: 灵丘县、阳泉市郊区、长子县
内蒙古自治区: 东乌珠穆沁旗、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
辽宁省: 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宾县、盘山县
吉林省: 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集安市
黑龙江省: 桦南县、兰西县
上海市: 宝山区、崇明区
江苏省: 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邳州市、溧阳市、海门市、东台市、宿迁市宿豫区
浙江省: 建德市、宁波市鄞州区、象山县、安吉县、海宁市、桐乡市、衢州市衢江区、温岭市、三门县、云和县
安徽省: 泗县、天长市、金寨县、当涂县、宁国市、黟县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长泰县、晋江市
江西省: 南昌县、新余市渝水区、铅山县、鹰潭市余江区、大余县
山东省: 平阴县、莱西市、曲阜市、费县、平原县、郓城县
河南省: 新密市、孟津县、林州市、长垣市、济源市
湖北省: 武汉市蔡甸区、宜城市、宜都市、秭归县、大冶市、仙桃市
湖南省: 韶山市、津市市、石门县、永州市零陵区、中方县、涟源市
广东省: 广州市从化区、佛山市南海区、蕉岭县、惠州市惠阳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浦北县、贵港市覃塘区、河池市宜州区
海南省: 琼海市、乐东县
重庆市: 渝北区、江津区、铜梁区
四川省: 崇州市、米易县、德阳市罗江区、广元市利州区、隆昌市、西昌市
贵州省: 余庆县、盘州市、福泉市
云南省: 安宁市、西畴县、沧源县
西藏自治区: 白朗县
陕西省: 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留坝县、汉阴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甘肃省: 高台县、环县、积石山县
青海省: 贵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阿克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