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渔港监管,改善渔港环境,经我部研究,决定在沿海渔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对于二级及以上渔港,沿海各地要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附件1)要求,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指导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升级或细化标准,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对于三级及其他渔港,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环渤海三省一市的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沿海地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开展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我部将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附件2)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附件3)的要求,对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各地要参照上述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做好渔港的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渔业部门渔港水域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沿海各地渔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加强部门协调,做好与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力求实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辖区内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应客观务实,既要争取实现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全覆盖,也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科学监测,强化应用。负责承担渔港环境监测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年度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渔港监测评价结果。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相关评价结论将作为渔港管理成效的重要评判指标。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赵君英,联系电话:010-59192971。
附件:1.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
2.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
3.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