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5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我局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附件:
开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核验内容
对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补贴的机具进行核查。
二、核验程序
(一)申请补贴。申请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后,到我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受理地址: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八姓路段10—2号农机推广站内)。
(二)资料核验。购机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仅限购买单机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销售价1万元以上的机具申请者提供);购机者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仅限购买单机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销售价1万元以上的机具申请者提供);
对以下情形的申请者,另须提供:
1.非本市户籍的个人及注册地点在开平市以外的组织,需在承耕、种养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注明承包土地面积及种养规模,所购机具型号、数量,机具用途),并经镇(街)农办加具意见。
2.单机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机具的申请需在当地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镇(街)农办加具意见;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提供机具行驶证原件、复印件(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补贴申请)。
4.对于购买安装类机具(如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烘干机械、畜牧饲养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等)的申请者需同时提供竣工确认书。
(三)受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资料通过核验的,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及时将申请者信息及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申请者签名确认。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机具核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插秧机、安装类机具和单机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机具,需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核实;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具,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为便民惠民,实行提前预约、进村入户的方式开展机具核验,需“见人见机见票”,核实时要进行人机合影、申请者本人与核机者在机具核验表上签名确认,一并上传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购机者须积极主动配合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机具核验,经多次联系拒不配合核验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信息公示。经核验无误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示,同时交有关镇(街)政府负责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时限为30天),并公布镇(街)政府和市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属于个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属于组织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组织银行账户。
三、监督管理
(一)突出重点,规范核验。严格执行核验程序,加强核验队伍建设,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执行在申报所在地核机的机制。对核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上报。
(二)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购机者对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受理非本市户籍且不在本市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的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购机者代办补贴,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粤农规〔2018〕3号)的精神,对于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