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外地调入屠宰用生猪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江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关于调整我市生猪调运限制措施的通知》和《关于暂停本市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
将江门市范围外的生猪调运到我市指定屠宰企业——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台城分公司进行屠宰,且宰后的生猪产品在台山市内销售的生猪调运销售经纪人(下简称经纪人)。
三、补贴内容及标准
从江门市外地调入屠宰用的生猪(每批次平均重量75公斤以上),补贴标准省内100元/头,省外200元/头。每日可补贴数量上限186头,共可补贴生猪6200头,补完为止。
四、补贴方式
经纪人申请补贴资金于第二个月由台山市财政局直拨款于其个人或单位银行账号。
五、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经纪人从江门市外地调运生猪前须提前2日向台山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2、经纪人调运生猪至指定生猪屠宰企业时,应与其联系并主动上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从省外调入生猪要从入粤指定道口进入,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专用签章”。
3、调运生猪经屠宰企业非洲猪瘟PCR检测合格后,对运载生猪时及卸载后的车辆分别进行称重,生猪须进入指定屠宰场的定点猪栏待宰。
4、经纪人如实填写《江门市外地调入屠宰用生猪补贴申请表》(详见附表,下简称《申请表》)后向台山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补贴,并附上随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PCR检测报告、车辆称重单。
(二)审核程序
1、官方兽医准确核实《申请表》有关信息后,与生猪调运销售经纪人共同签字确认。
2、台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当月的申请材料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台山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台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经纪人提供的个人或单位银行账号。
六、申报要求
1、经纪人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申请经纪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阻止、干扰相关工作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七、经纪人申请补贴注意事项
1、生猪调运政策。经纪人调运江门市外地生猪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防控非洲猪瘟调运政策,如“点对点”调运、入粤指定道口检查、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运输车辆消毒等政策规定。
2、补贴生猪重量与数量。申请补贴的同批次生猪平均重量应当超过75公斤,且该批次生猪应当进入指定屠宰场定点存放待宰。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地市调入的屠宰生猪,应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并附有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省外调入的必须经过省指定道口,并附有加盖“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专用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信息应当与经纪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一致。
4、屠宰生猪产品销售。申请补贴的生猪产品必须在台山市范围内销售。
5、经纪人备案材料。申请补贴的经纪人应当向台山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个人身份证复印证(经纪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单位)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复印件(如车辆为临时租赁的,将每一车次车辆备案表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联系人:李乙斌,联系方式:5524592、5587236。
附件:江门市外地调入屠宰用生猪补贴申请表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江门市外地调入屠宰用生猪补贴申请表
编号:
生猪调运销售经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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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企业/个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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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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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补贴方式(个人转账/屠宰企业代付) |
银行账号 (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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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运输车辆 车牌号 |
生猪运输车辆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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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号 |
补贴批次生猪称重质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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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生猪产地(省内/省外) |
屠宰后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目的地是否在江门市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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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次 生猪头数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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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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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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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非洲猪瘟PCR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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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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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运销售经纪人签名确认 (签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驻场官方兽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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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生猪调运经纪人留存,一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