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9月16日以粤农农规〔2019〕9号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体是指广东省内的科研单位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 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和条件。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第四条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少于5家。联合体成员需签订两年以上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 每个联合体应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相关作物育种能力,具有审定品种2个以上。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牵头单位负责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六条 联合体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的自有品种。参试品种应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申请联合体品种试验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晚造)、10月30日前(早造)向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
(二)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参照《广东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办法》制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牵头单位、试验主持人、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试验组别、育种者、试验承担单位、试验地点、试验负责人、试验设计、田间管理、调查记载、抗病性鉴定、耐寒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DUS测试、试验总结等。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抗病性鉴定、耐寒性鉴定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三)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
(四)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牵头单位应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协议。
(五)联合体成员、试验承担单位、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和资质材料。
(六)申请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联合体试验。
第九条 联合体应当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试验点应有代表性,合理分布于我省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点均不少于5个。
第十条 广东省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在品种进入生产试验后应将标准样品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三条 试验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将试验总结报告报送广东省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省区试总结会审议,同时将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四条 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要建立联合体试验资料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溯源。
第十五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