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1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出证有关要求,促进种猪、仔猪和商品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检疫专用章格式
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附后),用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原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卫生)检疫专用章最迟使用至2020年3月1日。请各用章单位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领动物检疫专用章,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动物检疫专用章防伪设计、生产和发放登记工作。
二、完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要求
对申报检疫的种猪或仔猪,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用途”项目分别填写“种猪”或“仔猪”。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尽快落实上述填写要求。
附件: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