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的审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组织工作。蚕专业委员会承担国家级蚕品种的初审工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蚕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级蚕品种审定。
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国家级蚕品种试验的2年实验室鉴定、1年生产鉴定试验程序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蚕品种审定指南》(见附件1):
1.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2.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3.具有适当的名称(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办公室。:
1.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3);
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3.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国家级蚕种试验总结报告;
5.新品种特征描述和图片资料,以及必要的实物。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织蚕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蚕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初审采用会议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专家同意为初审通过。
五、初审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由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我部公告。
六、未通过审定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审。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七、申请者在申请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通过审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附件:1.蚕品种审定指南
2.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3.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