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6月24日以粤农农规〔2019〕6号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迫切需要。为切实保障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明确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的业务管理工作。未设立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由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赋码发证工作。各类开发区等未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登记赋码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严格登记赋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现阶段,我省已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办理登记、刻制印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暂不作名称变更,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的要求命名。为便于今后与国家政策相衔接,建议利用本次登记赋码换证时机进行名称变更。
(三)规范登记赋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包括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明确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
(四)按期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证赋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2015年以来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未按期完成换证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旧证照作废。
二、业务流程
(一)登记赋码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可以按照程序进行登记赋码。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成员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证明文件,有关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成员名册、组织章程要同时提供电子版word文件,以便上传至登记赋码管理系统。
4.登记审核,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材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程序是否完备,确定其是否符合登记赋码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告知书》。
5.登记赋码,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将其基本情况录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时赋码、打印《登记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领取证书,证书印制完成后,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派人凭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并签字确认,原则上领证经办人应与申报经办人一致。
(二)换证赋码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期完成换证赋码。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换证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副本,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遗失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副本,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代替。
4.换证审核,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将相关信息与代码中心逐一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收条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等,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告知书》。
5.换证赋码,对于符合换证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系统实时赋码,打印《登记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领取证书,证书印制完成后,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派人凭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并签字确认,原则上领证经办人应与申报经办人一致。
(三)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4.变更审核,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事项。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告知书》。
5.变更内容,登记赋码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将变更内容录入系统,打印新的《登记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领取证书,证书印制完成后,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证书,收回旧的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派人凭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并签字确认,原则上领证经办人应与申报经办人一致。
(四)证书补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遗失或者损毁《登记证》的,应当在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申请补打:
1.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的申请补打《登记证》报告。
2.刊登声明原《登记证》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五)注销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且登报声明,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交回《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慎重开展探索,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改革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登记赋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强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办理工作应通过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规范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省将定期对《登记证》的发放、使用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报告。对于仿造、变造证书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印制证书的,要责成限期改正。
(三)加大保障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配备专职人员,确保登记赋码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保证工作经费,配备专门的打印、存储等设备,确保登记赋码工作正常开展;要做好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登记赋码信息资料安全、完整。首批《登记证》由省统一印制,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发放。后续因变更换证等所需证书向省确定的供应商采购,印制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各级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发放证书过程中,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东省农业厅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告知书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