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粤府函〔2019〕196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从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
一、指定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涵义
指定道口(通道)是指由政府在相关路段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求入粤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车辆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指定道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检查站指示标志。
《通告》中所列动物主要是指猪、牛、羊、家禽等,其他动物如蜜蜂及犬、猫等宠物以及目前尚未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的动物不在《通告》范围之内。《通告》中所列动物产品主要是指猪、牛、羊、家禽等的产品和副产品,不含无需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动物卫生证书)就可流通的牛奶、商品蛋等。
二、设立指定道口的目的意义
广东省是畜禽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毗邻港澳,是畜禽产品供港澳的唯一出口;同时,广东省又是华南区域中心,路网发达,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频繁,动物疫病防控压力大。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入粤动物及其产品安全监管,保障 动物源性食品供给,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攻坚战,对入粤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道口监管措施势在必行。
通过将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当作指定道口,对入粤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发现染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并采取科学、快速、严格的处置措施,消灭传染源,实现关口前移,有效防范省外动物疫情传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设立指定道口的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规定“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018年5月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规定“鼓励各地依法设立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行运输畜禽指定通道制度”。《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规定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认真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指定检疫通道、增设临时检查站点的建议”以切实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的通知》(农牧发〔2019〕12号)规定“完善省际间公路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加强跨省调运监管,推进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在重点养殖区域周边、省际间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施设备。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
四、设立指定道口的原则
在设定指定道口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量大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要道;指定道口必须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对进境或过境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查证验物;设立的指定道口必须被社会及管理相对人熟知;与指定道口配套设置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广东省暂以现有的省际公安检查站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间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为依托设定指定道口。今后根据已确定的指定道口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数量情况和车辆通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每一个与外省相邻县区保留1-2个指定道口。
五、广东省有哪些指定道口
目前广东省在9个省界地市设立了43个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31个省际公安检查站和12个省际间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中徐闻海安新港省际公安检查站等27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见附表)为入粤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指定道口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指定道口如何开展工作
《通告》发布实施后,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备相应检查人员和设施设备后开展工作。运输动物(猪、牛、羊、家禽等)及其产品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广东省。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七、对不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者和接收者如何处理
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法接收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接收并经营动物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指定道口实施有效期
指定道口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需要,期满前再决定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