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制定《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确保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衔接。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服务管理、附则等内容组成。
(一)医疗救助对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与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全额资助参保对象范围和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一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等。
(三)服务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50-399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