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江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二)《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3〕5号)。
(三)《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64号)。
三、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构建发展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健全指导体系,以培育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杆、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重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内容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提出从2024年开始至2026年,全面实施江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三年行动。到2026年,全市力争累计开展6个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其中新增项目不少于2个,通过评估不少于1个;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至少新增3家、10家、25家,培育头部龙头企业一批,其中超20亿产值企业1家以上;争创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以上、省标杆家庭农场50家以上,新增培育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共50家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共100家以上。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包含实施主体梯次培育提升、构建乡村产业发展平台、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加强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提升主体带头人能力、优化政银担保支持、强化产业用地保障、支持主体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打造惠农“数字供销”服务体系等十项措施,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方式、产业布局、物流体系、技术引领、人才培育、金融信贷、用地保障、品牌战略、生产服务、供销服务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总结推广经验,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内容,推动工作落实落地,持续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适用范围
江门市全市区域。
五、实施时间
2024年5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