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为长效消除我市列入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分层分类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公布内容解读如下:
一、资助对象
补充医疗保障资助对象为纳入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三类困难人群。)
二、保障范围
1. 资助对象持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医保报销的治疗疾病药品,在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药品费用。
2. 其他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合规药品费用。
三、保障标准
对申请人(或资助对象)当年内支付的药品费用,按照个人自付总额的80%给予资助,同一资助对象年度累计最高资助1000元(含1000元)。
四、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每季度最多申请两次,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
④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有效发票;
⑤以申请人名义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人需在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开户银行支行信息、银行账号)。
(以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由村(社区)进行初核、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复核,经公示后,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意,由镇(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发到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账户。如果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镇政府退回镇乡村振兴部门进一步核查核实。
五、项目实施期
本工作方案从2022年1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袁小姐,电话:0750-388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