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部公告第180号),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5月27日,为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我厅对照其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148号),规定《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目前已过有效期。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制定新的裁量规则和标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共十九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分为18大项,分别是:种子,食用菌,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机械,畜牧,乳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生猪屠宰,土壤、耕地质量。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对《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一是对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二是新增了自由裁量的比例原则、数额标准、处罚档次、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等规定。新增了第四条关于自由裁量比例原则的规定;新增了第五条关于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数额确定的分段标准;新增了第六条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处罚档次;第八条第一款新增了三项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第二款新增了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修改了第九条依法从重的情形。三是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修改为“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并新增了第二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所指的较大数额,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四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第十四条新增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五是依据机构改革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删除原十三条省植保植检总站、动物卫生监督总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六是在第十七条新增了市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的规定。
(二)对照2016年以来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新增、修改和删除了部分自由裁量标准。一是对照近年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种子条例》《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等,增补了相应裁量标准。二是对照近年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订了多项裁量标准。三是《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删除了相应裁量标准。四是增加了《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该办法是我省在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的重要法规,涉及我厅及广州市、深圳市、韶关市、东莞市、清远市、惠州市的兽医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原文件未纳入,现修改稿予以增加。
(三)对照新一轮机构改革以及部分法律法规修改对农业农村执法职能进行的调整,对两个方面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删改。一是机构改革后草原管理职能划归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删除了草原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二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将生猪屠宰管理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修改稿增加了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对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开展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取消的一批许可事项,删除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取消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等,这些事项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也作删除处理。
(五)对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增补了四项自由裁量标准。一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自由裁量标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以及第五十九条(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自由裁量标准)。三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