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17日以粤农农规〔2020〕4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包括我省中央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支持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本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广东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级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督促完成全市建设任务,组织项目评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 地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辖属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年度任务申报制度。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市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待农业农村部下达全省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后,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农田建设规划、建设需求并结合相关因素分解下达全省农田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任务,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择优选项,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后,应在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宣传栏公示,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负责解读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报告须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设计方案,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建后管理,投资构成及来源,经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涉及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规范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评审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具体评审有关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
第十八条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批复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初步设计,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项目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科技推广费等费用额度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各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预算应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或第三方机构投资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投标,项目法人对招投标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提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工程监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地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项目调整、终止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实施管理、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三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全部单项工程逐个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年度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含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报告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六)已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等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四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将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项目库、初步设计审批、计划报送、实施管理、项目调度和统计、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2019年10月1日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