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菜篮子”生产基地
认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 (江门)高质量农业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方案》,积极推进 “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江门市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和 “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证书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四条通过江门市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奖励政策,着力打造供 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工程,充分发挥江门作为 重要的“米袋子”、“菜篮子”优势,进一步提升江门市农产品在 ,特别是香港、澳门地区市场占有率,扩大江门市农产品附加值和品牌影响力,推动江门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报办法
第五条 “菜篮子”生产基地和 “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过后,可再次申请认定,鼓励申请主体持续投资建设基地。
第六条具体奖励标准:
1.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 “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上一年度再次获得 “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上一年度再次获得 “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连同上一年获得的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奖励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县级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对公示后并且已领取奖励的单位追回奖励资金,自事件核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扶持。
第八条获奖单位依照 “菜篮子”产品质量体系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应当保证“菜篮子”农产品质量,自觉接受 “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监督,主动接受并协助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各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