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办公地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主动公开民族宗教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执行机关、征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执行机关、给付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六)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执行机关、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七)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执行机关、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八)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后信息还要在“信用江门”网上公示。
(二)办公场所。在局机关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秘书科。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及 等内容的公示。
(二)宗教工作科、民族工作科。负责全面、准确梳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后,报秘书科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
(三)宗教工作科、民族工作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投诉、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局领导审批后,报秘书科挂网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秘书科公开;
(2)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1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6个月,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江门”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