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
《江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江民宗发〔2017〕17号
各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粤民宗发〔2017〕1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江发〔2016〕9号)精神,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和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4月1日
江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根据《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粤民宗发〔2017〕1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江发〔2016〕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宗教事务条例》,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治理水平,努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和顺与社会稳定和谐,为顺利实施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构建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提升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将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安排部署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使民族宗教工作更好地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全面实施我市“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工作的过程。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族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具体实践,不断推动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高各族干部群众、信教群众的法治素养。
4.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特点,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5.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善于总结经验,把握在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在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和法治江门宣传教育周活动,切实提高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三)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重点宣传与各族干部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审批等改革举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推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升“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增强民族宗教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大力宣传社会保障、慈善、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工作,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大力宣传与各族干部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房屋征收、税收、房地产、建筑、出版、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权益保障工作,引导他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增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十分重要的会议,在民族宗教工作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全市民族和宗教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是整个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的头等大事。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民族宗教的各种关系,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中央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民族宗教工作扎实开展。
(六)重点学习宣传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要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摆在突出位置,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抓好《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扩大民族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面和影响力。要把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与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相结合,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民族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族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七)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相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民族团结工作当中,高举法治旗帜,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在民族成份登记变更、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欢度民族节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打牢民族团结的法治基础。
(八)大力宣传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大范围、高密度、多层次地宣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面和影响力。加大对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使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精神入脑入心。要深入学习宗教事务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规范自身行为,增强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宗教界依法有序开展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自觉性。
(九)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建设。紧紧围绕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这条主线,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把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作为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推进民族宗教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不断增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为法治江门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十)全力打造普法教育网。以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为首要措施,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以完善法治公益媒体宣传工作制度为着力点,推动大众传媒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以完善法治创建评价考核体系为抓手,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以全面建设全市基层以案释法工作平台为契机,实现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基层普法全覆盖。以公共法律服务法治育民网站为主平台,加强民族宗教法治宣传,将民族宗教法治宣传纳入全市普法集群网建设,构建全媒体普法工作体系,实现全天候普法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民族宗教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以及信教群众。
(一)推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广大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规范用法。按照《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完善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列入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岗位需要,健全完善日常的学法制度,创新学法方式,拓宽学法渠道,推动学法经常化。全市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应当举办1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加强法治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民族宗教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加强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履行职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民族宗教关系、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服务,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提高法治观念,切实把法治宣传教育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依托社区平台,着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青少年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深入开展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为契机,推动法律进场所,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定期开展宗教界人士政策法规培训,重大的政策法律出台时,及时向宗教界人士进行宣传。推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学习制度,使学习制度化、长期化。注重用以案释法等方式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帮助他们提高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从“要我学法”转变为“我要学法”。支持宗教界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鼓励宗教界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讲道中去。支持宗教界弘扬宗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相契合的内容,推动宗教伦理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促进法治道德底蕴的增强。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教规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四、工作措施和保障
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认真制定五年规划,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组织实施,确保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宣传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统筹部署、有序推进“七五”普法工作。
(二)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健全普法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治宣传教育人员,加强普法骨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级的作用和积极性,共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落实普法责任制。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在管理、服务过程中,针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及法律需求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工作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健全激励机制,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总结推广经验。
(五)推进普法工作创新。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宣传平台,推进法治宣传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利用法治频道、法治栏目,及时发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宣传展示我国民族宗教法治建设成就。推动新媒体在普法工作中的应用,着力建设好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六)加强工作保障。民族宗教法治宣传教育是全市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是“七五”普法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经费,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