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江民宗发〔2017〕33号
各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发〔2015〕3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宗发〔2016〕7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粤发〔2016〕20号)和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方案》(粤民宗发〔2017〕17号)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水平,结合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7月25日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中发〔2015〕3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宗发〔2016〕7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粤发〔2016〕20号)和《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民宗发〔2017〕1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和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方案>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按照中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民族宗教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提高民族宗教领域治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和顺与社会稳定和谐,团结各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二)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处于全国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前列,为确保我市“十三五”时期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民族宗教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与创新、廉洁、服务型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和民族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得到强化,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1.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家宗教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继续深化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核查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保留的严格规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需新设立许可的,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做好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政策制度对接与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对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监管和服务措施,做好调整和下放后的衔接工作,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编制服务指南,细化审查标准;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在市民族宗教局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实现进驻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接受社会监督。对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和期限。
2.大力推行民族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实现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梳理市民族宗教局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民族宗教工作权力清单,推进民族宗教工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民族宗教工作责任清单制度。建立民族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等事项变更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完善规范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3.发挥宗教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联系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宗教团体履行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对外交流等职能;推动宗教团体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支持宗教团体完善章程和教规制度,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支持和督促宋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人员、财务、文物保护及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等制度,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和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二)完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制度体系
1.加强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遵循法治规律,从实际出发,制定民族宗教立法工作规划,紧紧围绕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确保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在立法中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要求,符合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愿。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我市现有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做好执行中的评估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对不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为开展其他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便于各族干部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理解和遵守。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少数民族、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明确的问题,贯彻落实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统一管理的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少数民族群众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征求意见,回应合理诉求,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机制,确保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对不适应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需要,以及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导致法律依据变更或丧失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和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实现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检索、易查询,便于民族宗教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执行和遵守。
(三)严格依法行政
1.健全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并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议事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应当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审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决策分类管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行政决定等全过程均有据可查。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2017年完成规范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工作。按照市“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制定涉嫌民族宗教领域犯罪案件的移送办法,规范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证据标准和法律文书等,以保障案件移送依法规范、证据收集及时,事实查证清楚,移送案件顺利。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推动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探索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过程追究制度建设。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完善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建立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的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大力推行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检查机制,防止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民族宗教干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推行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优化门户网站栏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继续做好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等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公开工作,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健全市民族宗教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增强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有效化解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
1.健全民族宗教领域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将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工作纳入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体系,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信访等法定渠道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防止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被利用、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民族宗教领域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依法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民族关系分析会、宗教工作协调机制、民族宗教工作研判会的作用,协调各方力量,综合施策,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宗教事务方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限时审理办结等制度,对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要及时公开听证审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3.加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进一步健全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及审理进度和审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制定和公布民族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五)全面提升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将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作为“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的法治培训规划。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用法,完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学习计划,集体学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培训,重点加强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履行职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律方式和手段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2.注重通过法治实践不断提高民族宗教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依法律、循程序、主动接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依法履职,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问题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将执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使民族宗教干部通过执法普法实践不断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年底结束,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准备发动阶段:2016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宣传和发动等工作。市民族宗教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方案。各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结合该方案,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具体方案。要强化宣传,积极动员,鼓励和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自觉参与到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来。
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适时进行检查指导,确保方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中期检查阶段:2018年初。对前期开展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对照方案,逐项核对评估推进落实情况,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整体推进阶段:2018年上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方案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推动下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下半年。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验收。各项工作任务除已明确完成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民族宗教局在各市区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贯彻落实《纲要》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宗教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将任务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落实,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要向市民族宗教局报告上一年度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情况。市民族宗教局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省民族宗教委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政府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已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将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将依法办事、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要领导和监督本部门民族宗教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专题讲座和研讨会、印发学习材料、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将《纲要》、落实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每一位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增强其对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要把学习落实《纲要》作为每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少数民族、宗教界关心、支持、参与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