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告
[2010]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自7月4日起取消113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3项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即第75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第76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第77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据此,国家宗教局决定将其制定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中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宗教局公告第3号,2010年9月6日印发)。省民族宗教委员会也废止“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公告第1号,2010年12月1日印发)。据此,我局决定,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废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许可”。各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要参照国家、省和市的做法,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和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行政审批,此3项行政审批取消后,各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举办有关活动仍需征得所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同意,重要问题请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