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的工作规定;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频道(//www.rajayuj.com/bmpd/jmsmzzjswj/)
(四)监督渠道:电话监督(0750-3277784)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