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把统一战线和统战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凝聚共识、凝聚智慧,为夺取各项事业胜利提供了不竭力量。
近期,粤海同心推出“党史学习教育·统战史话”专栏,与大家共同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百年历史征程,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背景导读
开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
爱国统一战线
(1978年12月—1992年)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适应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两大任务。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
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形成
1980年12月8日,中央书记处听取了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关于落实宗教政策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汇报,10日对宗教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起草一个阐述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的文件,由中央下发。1981年6月27日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根据中央书记处的决定,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组织力量,对全国宗教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做了不少起草文件的前期工作。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为起草文件提供了有关宗教政策、宗教情况和宗教理论等方面的材料。中央书记处直接组织力量起草,先后征求了党内外许多人士的意见,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31日,以中央19号文件下发。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从12个方面论述了党对宗教问题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会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强调: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二)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三)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在现阶段,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不能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要“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
(四)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在我国,“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
(六)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活动的开展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程序,“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明确提出:既要积极组织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八)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九)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各级爱国宗教组织,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十)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学院,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一切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都要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他们应当尊重一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认真学习这些老年宗教职业人员的长处”,“年轻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同原有的宗教界爱国进步分子相结合,将成为在我们党领导下,保证我国宗教组织按照正确方向活动的骨干力量”。
(十一)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恰恰就是“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二)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
这一文件,是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对于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和做好宗教工作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党中央在下发这一文件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党组,在接到这个文件后,应对宗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
△1982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李先念、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出席会议的代表
1982年4月2日至8日,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和深入讨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结合各地区各宗教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990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李鹏作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在要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概念,并对这一概念的涵义、内容、目标和方式方法做出界定,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文件同时对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制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国地区性宗教社会团体和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了登记、换证工作。
确立党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
1991年春节前夕,江泽民邀请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谈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肯定他们在为国家建设、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服务中所作出的成绩,并阐释党的大政方针和宗教政策。指出,广大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了考验,是完全可以信赖的真诚朋友。我们合作的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明确提出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
这是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政策和实践的精辟总结和高度概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完成祖国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这既是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从此,“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被确定为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年一度的春节邀请宗教界人士到中南海作客座谈也成为惯例。
推动宗教政策贯彻落实
(1)在全党进行了一次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教育,广大干部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使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正确的轨道。
(2)各地落实宗教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宗教界人士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得到平反纠正,逐步恢复和建立了各级爱国宗教组织,恢复开放了一批宗教活动场所,使宗教活动基本恢复正常,改善了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关系,巩固和扩大了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促进了安定团结。
(3)宗教组织和寺观教堂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实现自养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由于宗教政策的逐步落实,激发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热忱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一批寺、观、教堂从各自的具体条件出发,兴办了生产、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有的不仅实现了自养,而且还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4)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出现了新的局面,中国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组团出访了五大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了一些国际会议,也接待了不少来我国访问的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和友谊,对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都产生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