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省民族宗教局长会议、广东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精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开拓城市民族工作新领域,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市民族宗教局决定在去年创建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示范点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在我市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示范点标准、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
据悉,此次工作部署将今年的创建工作分为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全面实施和考核验收四个阶段,创建时间从2012年5月开始至2013年3月结束。要求各市(区)至少创建1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示范点,从构建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台账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发挥骨干作用和处置矛盾纠纷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还要求各市(区)高度重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从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方面着手开展创建工作。
(供稿、编辑: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