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务法治化的最新成果
—— 写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布之际
闵安平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国家民委、公安部正式发布。这份由两部委共同研究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专门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是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化进程取得的最新成果。
必须依法严格管理公民民族成份,是《办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培育各族公民的国家意识、增强各族公民的国家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案例,不仅在社会和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因此,《办法》对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依法追究违规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者的法律责任。
必须加强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机制建设,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居民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民族事务和公安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协调协商机制等方式,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合作。《办法》还要求民族事务部门建立定期备案机制,逐级强化对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日常监督,适时掌握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动态信息。
必须把简政放权便民高效落到实处,是《办法》的一个重要理念。为减轻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办法》取消了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的前置条件。为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使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过程更加方便、时间更加简短,《办法》明确规定了审核公民变更申请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同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就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把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开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要着眼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地方具体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民族成份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在阳光下依法、有序运行,为继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省民族宗教委网站)